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號
原 告 燿鼎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墩儀
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順輝金屬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6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