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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  告 燿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墩儀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輝金屬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6萬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