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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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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  告 胡蝶 被   告 弘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:確認被告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召 開之股東臨時會之決議不成立。備位聲明:確認上開股東會決議 無效或應予撤銷。經核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,自屬財產 權範圍,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,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 形而為核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(最高法院100 年 度台抗字第581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,其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 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1/10定之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65 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,335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督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