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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撤銷仲裁判斷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  告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被   告 昇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9 年仲中聲和字 第014 號仲裁判斷,而該仲裁判斷主文第1 項係命本件原告應給 付被告新臺幣(下同)1,761 萬7,459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761 萬7,45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 萬7,05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嘉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