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4號
原 告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詠嘉
被 告 昇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瑞興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
裁判斷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
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9 年仲中聲和字
第014 號仲裁判斷,而該仲裁判斷
主文第1 項係命本件原告應給
付被告新臺幣(下同)1,761 萬7,459 元及法定
遲延利息,故本
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761 萬7,45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
萬7,05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顏嘉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