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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  告 可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鈞 被   告 鐿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修 被   告 何文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鐿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、何文修間請求給付違約 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500萬元,應徵裁判費 5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明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