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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  告 林玲瑜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事項: 一、請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14樓之2房屋   最新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,併提出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或   課稅現值資料供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法 官 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