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8號
原 告 林玲瑜
訴訟
代理人 練家雄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英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
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
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事項:
一、請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14樓之2房屋
最新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,併提出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或
課稅現值資料供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