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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  告 林玲瑜 代 理 人 練家雄律師 被   告 英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國樑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   查門牌號碼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14樓之2房屋於民   國(下同)110年課稅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2,169,900元,   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考。是本件  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169,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48   3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   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另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