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0號
原 告 邱國清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富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
承攬損害賠償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784,02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
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
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59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