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1號
原 告 佳泰捷郡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沈宗慶
上列原告與
被告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40 萬5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4959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