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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  告 台灣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楚恩、陳安渝、陳奕霏、張育綺間返還借款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6499萬8080元【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】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8萬4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