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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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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  告 萬禾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,5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