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7號
原 告 萬禾國際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國祥
上列原告與
被告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,50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