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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  告 王城       蘇淑英       王淳如       王君丰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      許琬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丹堂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主觀之訴之合併,如各原告一起起訴、一起上 訴,並一起繳交裁判費,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,法並無禁止合併 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。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,訴訟標的金額愈大,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,則合併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(最高 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裁定要旨參照)。經查本件原告王 城、蘇淑英、王淳如、王君丰各向被告請求給付新臺幣(下同) 20萬元,揆諸上開說明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80萬元( 計算式:200,000 ×4 =800,000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7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並補正被告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張意鈞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舒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