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4號
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瑞保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振基
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
律師
許亞哲律師
上原告與
被告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
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
美金101,099.47元本息,經核
訴訟標的金額折合新臺幣2,901,55
5 元(計算式:美金101,099.47元×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 年
4 月9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.7=新臺幣2,901,55
5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,809元。
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劉子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