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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 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瑞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基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      許亞哲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美金101,099.47元本息,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折合新臺幣2,901,55 5 元(計算式:美金101,099.47元×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 年 4 月9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.7=新臺幣2,901,55 5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,809元。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子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