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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  告 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伊玲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,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。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56萬454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。扣除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56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