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7號
原 告 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美宏
被 告 德鋼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文昇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隔音拉門及鍍鋅烤漆鋼框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本件原告起訴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
告鍍鋅烤漆鋼板隔音拉門及鍍鋅烤漆鋼框各一套,規格尺寸
如附表,並載運至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○○○○○號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5,000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
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610元。茲
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楊思賢
【附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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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貨品名稱 │ 規格 │數量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鍍鋅烤漆鋼板隔音橫拉門│ │ │
│2.0*230*110(SD13a') │7780*6030 │1套 │
│(顏色:細沙鍛造漆; │ │ │
│國邦色號00000000HSHS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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