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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隔音拉門及鍍鋅烤漆鋼框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  告 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宏 被   告 德鋼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昇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隔音拉門及鍍鋅烤漆鋼框等事件,原  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原告起訴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   告鍍鋅烤漆鋼板隔音拉門及鍍鋅烤漆鋼框各一套,規格尺寸   如附表,並載運至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○○○○○號。查本件  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5,000元,依民事訴   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  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610元。茲  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  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思賢 【附表】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┐ │貨品名稱       │ 規格   │數量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鍍鋅烤漆鋼板隔音橫拉門│     │  │ │2.0*230*110(SD13a') │7780*6030 │1套 │ │(顏色:細沙鍛造漆; │     │  │ │國邦色號00000000HSHS)│     │ 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