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8號
原 告 漢玥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明宏
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尚螢飲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746,49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1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鄭雅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