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  告 家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子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海苗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第一 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