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7號
原 告 船井塗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資懷
上列原告與
被告鑫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37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,463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
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顏嘉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