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  告 船井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資懷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37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,463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嘉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