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4號
原 告 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瑞發
上列原告與
被告游承羿(原名:游舒羽)即鈜羽通信行、吳美衡
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
拾元。
理 由
原告與被告游承羿(原名:游舒羽)即鈜羽通信行、吳美衡間請
求返還佣金事件,原告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
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447
號裁定移送本院。
本件原告起訴時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19 萬2,8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2,880 元,扣除前已
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 萬2,380 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