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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佣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  告 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承羿(原名:游舒羽)即鈜羽通信行、吳美衡 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 拾元。 理 由 原告與被告游承羿(原名:游舒羽)即鈜羽通信行、吳美衡間請 求返還佣金事件,原告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447 號裁定移送本院。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19 萬2,8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2,880 元,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 萬2,380 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