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5號
原 告 柏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俞銘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丞鉅科技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丞鉅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( 價) 額核定為新台幣1,149,750 元
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12,38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1,885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