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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  告 柏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銘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丞鉅科技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丞鉅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 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   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( 價) 額核定為新台幣1,149,750 元      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,38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     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1,885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