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9號
原 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葛望平
訴訟代理人 謝仁傑
上列原告與
被告雲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、張桂樟間請求
解除契約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3,680,000 元(計算式:630,000 元+1,050,000 元
+2,000,000 元=3,680,00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,432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鄭雅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