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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  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望平 訴訟代理人 謝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、張桂樟間請求解除契約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3,680,000 元(計算式:630,000 元+1,050,000 元 +2,000,000 元=3,680,00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,432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雅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