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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   告 翰詮大飯店 法定代理人 陳鳳如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被   告 永誠亞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賢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, 特此裁定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   臺幣(下同)8450萬元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2465、2500、   2466、5406、5407、5408建號建物之民國110年4月交易價格   ,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即本院 109年度司執字第110148號卷   所附拍定金額表;計算式:3700萬+990萬+3150萬+100萬   +150萬+360萬=8450萬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萬5600元   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 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原告及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。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