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0號
原 告 翰詮大飯店
法定
代理人 陳鳳如
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
律師
被 告 永誠亞太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賢銘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,
特此裁定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8450萬元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2465、2500、
2466、5406、5407、5408建號建物之民國110年4月交易價格
,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即本院 109年度司執字第110148號卷
所附
拍定金額表;計算式:3700萬+990萬+3150萬+100萬
+150萬+360萬=8450萬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萬5600元
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原告及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理由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。其
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