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8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振芳
訴訟代理人 翁宜杉
上列原告與
被告立川佳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
起訴狀
聲明事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6,860,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
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68,91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
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
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