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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 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翁宜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川佳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 聲明事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6,860,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68,91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