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6號
原 告 展弘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顥瀚
被 告 李華美
施淑卿
施婉卿
施偉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42萬2820元【計算式:(臺中市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
土地面積83平方公尺×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萬4100元/平方公
尺×原告權利範圍1/5=40萬60元)+(同段2645建號之建物課
稅總現值11萬3800元×原告權利範圍1/5=2萬2760元,見卷附臺
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110年契稅繳款書=42萬2820元】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照
他造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0
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嘉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