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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  告 展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顥瀚 被   告 李華美       施淑卿       施婉卿       施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42萬2820元【計算式:(臺中市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 土地面積83平方公尺×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萬4100元/平方公 尺×原告權利範圍1/5=40萬60元)+(同段2645建號之建物課 稅總現值11萬3800元×原告權利範圍1/5=2萬2760元,見卷附臺 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110年契稅繳款書=42萬2820元】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10  年  5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婉昀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0 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嘉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