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3號
原 告 裔恆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金龍
上列原告與
被告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7,415,85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,458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