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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3號 原   告 裔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7,415,85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,458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