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4號
原 告 上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瑞文
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
律師
林琦勝律師
當事人與臺灣自來
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承攬報酬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,318
,09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7,21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