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6號
原 告 尚信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建煜
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品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781,2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5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譚系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