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3號 原   告 富千油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53萬38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