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3號
原 告 富千油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嘉凱
上列原告與
被告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3萬38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