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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   告 金華薪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宗翰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      林楷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恆勤出版社有限公司、恆勤人力派遣有限公   司、采庭人力派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  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  959萬287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  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   第一審裁判費96,040元(計算式:50萬×3+809萬2873元=   959萬2873元)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  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 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