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1號
原 告 夆沛生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姜怡瑄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,前
聲請對
被告八一二國際聯
合股
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10年度司促字第11190號)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776,000元,
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78,02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
尚應補繳77,52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
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念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