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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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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   告 夆沛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怡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,前聲請對被告八一二國際聯合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110年度司促字第11190號),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776,000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,02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 尚應補繳77,52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念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