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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  告 徐瑋堂 被   告 瀚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易紳 被  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,800元。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77條之2 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,應以原告起訴 請求否認之債權數額,計算訴訟標的價額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 原告之新臺幣(下同)23,880元債權不存在,另請求被告瀚 騰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15,920元,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, 其訴訟價額應合併計算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,8 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 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弈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