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5號
原 告 徐瑋堂
被 告 瀚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易紳
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解除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,800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1,000
元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
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77條之2 第
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確認
債權不存在之訴,應以原告起訴
請求否認之債權數額,計算訴訟標的價額。
二、
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
原告之新臺幣(下同)23,880元債權不存在,另請求被告瀚
騰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15,920元,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,
其訴訟價額應合併計算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,8
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
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盧弈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