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7號
原 告 大俊國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黃淑婷
上列原告與
被告御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俊國保全股份有
限公司)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64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