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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   告 大俊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俊國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)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4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