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3號
原 告 陳寬圖
被 告 珪尊興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陳麗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移轉
所有權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核定
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
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
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
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
求被告珪尊興業有限公司應將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
地之所有權(全部)移轉登記予原告,
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陳麗
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,000,000元,先位、備位聲明互相
競合,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其中價額高者定之。查
上開土地面積
730.57平方公尺(約221坪),依原告所提之訂金收據所示,土
地價金約定為每坪785,000元,即總價173,485,000元(計算式:
221×785000=000000000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173,48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57,87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