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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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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移轉所有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3號 原   告 陳寬圖 被   告 珪尊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 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 求被告珪尊興業有限公司應將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 地之所有權(全部)移轉登記予原告,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陳麗 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,000,000元,先位、備位聲明互相 競合,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其中價額高者定之。查上開土地面積 730.57平方公尺(約221坪),依原告所提之訂金收據所示,土 地價金約定為每坪785,000元,即總價173,485,000元(計算式: 221×785000=000000000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73,48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57,87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