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  告 品茂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忠路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玟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   告陳玟臻發支付命令被告陳玟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 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  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萬2705元【見本院      司促字第10624號卷第41、57頁】,應繳裁判費新臺      幣61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     ,尚應補繳新臺幣5670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