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1號
原 告 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建名
原 告 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玉田
前列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融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
公司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、原告贊盛重機械
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賠償402萬1546元,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分別為20萬元、402萬1546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
第2條規定,原告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2100元、原告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4萬0897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
費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