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   告 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名 原   告 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田 前列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融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 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   公司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、原告贊盛重機械   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賠償402萬1546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   額分別為20萬元、402萬1546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 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  第2條規定,原告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   判費2100元、原告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判   費4萬0897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  費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5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5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