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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4號 原   告 永東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秋旺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聖展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 )1,101,450元,應繳裁判費11,98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1,48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