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終止結算服務費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  告 台灣西門子軟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德塱(Tino Hildebrand)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結算服務費用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10,488,74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4,312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明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