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5號
原 告 台灣西門子軟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席德塱(Tino Hildebrand)
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
律師
複 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結算服務費用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0,488,74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4,312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廖明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