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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990號 原   告 王繹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鄭輝鳳、鄭惠如間損害 賠償事件,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  下同)4,618,93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6,738元,茲依民   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  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建物(如有保存登記)及其坐   落土地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