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0號
原 告 王繹翔
上列原告與
被告恆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鄭輝鳳、鄭惠如間
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,618,93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6,738元,茲依民
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建物(如有保存登記)及其坐
落土地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
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