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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04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貸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1041號 原  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張誌耕 被   告 京玖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廖年傑會計師 被   告 林蕙貞(兼丁適中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林蕙貞即丁適中之繼承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丁適中之遺 產範圍內,與被告京玖有限公司及被告林蕙貞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(下同)215萬1,47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。 二、訴訟費用2萬2,384元,由被告林蕙貞即丁適中之繼承人在繼 承被繼承人丁適中之遺產範圍內,與被告京玖有限公司及被 告林蕙貞連帶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事項: 被告林蕙貞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事項: 一、原告主張: ㈠被告京玖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9月23日以訴外人丁適中、被 告林蕙貞為連帶保證人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500萬 元,原告於108年9月25日撥款500萬元予借款人,約定借款 期間自108年9月25日至111年9月25日止,約定利息按月定儲 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.79%計算(目前合計年利率為0.79% +3.79%=4.58%),並約定應按月清償,如未按期清償本 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,逾期6 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約定利率 20%加付違約金。 ㈡詎訴外人丁適中於109年10月6日死亡,被告林蕙貞未拋棄繼 承,為丁適中的法定繼承人,依法繼承丁適中的連帶保證契 約權利義務。又借款人即被告京玖有限公司於109年12月25 日起未依約按期清償本息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原 告215萬1,47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連帶保證 人依法發生代負清償責任。被告林蕙貞有兩個身分,就丁適 中之繼承人部分,因繼承連帶保證契約,應在繼承被繼承人 丁適中之遺產範圍內,與被告京玖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;就被告林蕙貞自己連帶保證人身分,應以自己之固有財產 ,與被告京玖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。 ㈢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、繼承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,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則以: ㈠被告京玖有限公司:請法院依法審判。 ㈡被告林蕙貞(兼丁適中之繼承人)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 亦未以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。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;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 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前段定有 明文。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,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 同一債務,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,此就民 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(最高法 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暨約定書、個別商議條 款、簡易資料查詢2份、交易明細查詢2份、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、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501號丁適中繼承人拋棄繼承 備查的公告、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71號公示催告的公告、 丁適中的繼承系統表、放款利率查詢表為證,並有本院109 年度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在卷可佐。而被告林蕙貞(兼丁適 中之繼承人)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,依本院調查證據之 結果,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 ㈢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、繼承之法律關係,請求 被告林蕙貞即丁適中之繼承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丁適中之遺 產範圍內,與被告京玖有限公司及被告林蕙貞連帶給付原告 215萬1,47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應屬有據。 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 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附表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計息本金 │利息計算式 │違約金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64萬5,442元 │自110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│自110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│ │ │(放款帳號:│止,按週年利率4.58%計算│止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 │ │ │000-00-00000│之利息。 │按約定利率10%;逾期超過│ │ │05號) │ │6個月者,按約定利率20% │ │ │ │ │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150萬6,031元│自110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│自110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│ │ │(放款帳號:│止,按週年利率4.58%計算│止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 │ │ │000-00-00000│之利息。 │按約定利率10%;逾期超過│ │ │99號) │ │6個月者,按約定利率20% │ │ │ │ │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