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041號
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貴鋒
訴訟代理人 張誌耕
被 告 京玖有限公司
破產管理人 廖年傑會計師
被 告 林蕙貞(兼丁
適中之
繼承人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林蕙貞即丁適中之
繼承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丁適中之遺
產範圍內,與被告京玖有限公司及被告林蕙貞
連帶給付原告
新臺幣(下同)215萬1,47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
違約
金。
二、
訴訟費用2萬2,384元,由被告林蕙貞即丁適中之繼承人在繼
承被繼承人丁適中之遺產範圍內,與被告京玖有限公司及被
告林蕙貞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被告林蕙貞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
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京玖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9月23日以訴外人丁適中、被
告林蕙貞為連帶
保證人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500萬
元,原告於108年9月25日撥款500萬元予借款人,約定借款
期間自108年9月25日至111年9月25日止,約定利息
按月定儲
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.79%計算(目前合計年利率為0.79%
+3.79%=4.58%),並約定應按月清償,如未按期清償本
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,逾期6
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約定利率
20%加付違約金。
㈡
詎訴外人丁適中於109年10月6日死亡,被告林蕙貞未
拋棄繼
承,為丁適中的法定繼承人,依法繼承丁適中的連帶
保證契
約權利義務。又借款人即被告京玖有限公司於109年12月25
日起未依約按期清償本息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原
告215萬1,47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連帶保證
人依法發生代負清償責任。被告林蕙貞有兩個身分,就丁適
中之繼承人部分,因繼承連帶保證契約,應在繼承被繼承人
丁適中之遺產範圍內,與被告京玖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
;就被告林蕙貞自己連帶保證人身分,應以自己之固有財產
,與被告京玖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
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、繼承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
給付,
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
㈠被告京玖有限公司:請法院依法審判。
㈡被告林蕙貞(兼丁適中之繼承人)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
亦未以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。
三、得
心證之理由:
㈠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
所
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
之契約;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
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
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前段定有
明文。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,係指保證人與主
債務人負
同一債務,對於
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,此就民
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
參照觀之甚明(最高法
院45年度
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㈡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原告提出借據
暨約定書、個別商議條
款、簡易資料查詢2份、交易明細查詢2份、有限公司變更登
記表、本院109年度
司繼字第3501號丁適中繼承人拋棄繼承
備查的公告、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71號
公示催告的公告、
丁適中的
繼承系統表、放款利率查詢表為證,並有本院109
年度破字第19號民事
裁定在卷
可佐。而被告林蕙貞(兼丁適
中之繼承人)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
日到場,亦未提出
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,依本院調查證據之
結果,
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
㈢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、繼承之
法律關係,請求
被告林蕙貞即丁適中之繼承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丁適中之遺
產範圍內,與被告京玖有限公司及被告林蕙貞連帶給付原告
215萬1,47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應屬有據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高士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
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佩倫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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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計息本金 │利息計算式 │違約金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64萬5,442元 │自110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│自110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│
│ │(放款帳號:│止,按週年利率4.58%計算│止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 │
│ │000-00-00000│之利息。 │按約定利率10%;逾期超過│
│ │05號) │ │6個月者,按約定利率20% │
│ │ │ │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50萬6,031元│自110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│自110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│
│ │(放款帳號:│止,按週年利率4.58%計算│止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 │
│ │000-00-00000│之利息。 │按約定利率10%;逾期超過│
│ │99號) │ │6個月者,按約定利率20% │
│ │ │ │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