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6號
原 告 松澤國際影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士丘
被 告 張茲宜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
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10 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
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
條第1 項之規定,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惟原告未據
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7日以110 年度補字
第568 號裁定,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
,815元,並
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該裁定已於11
0 年3 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(見本院
卷第19頁)。而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表
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
可憑,
揆諸前揭說明,
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孫超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