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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0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投資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6號 原   告 松澤國際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士丘 被   告 張茲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0 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 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,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原告未據 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7日以110 年度補字 第568 號裁定,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 ,815元,並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該裁定已於11 0 年3 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(見本院 卷第19頁)。而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表 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,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超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