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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1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1164號 反訴原告  岡韋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木水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反訴被告隆藝清潔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等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 萬3,2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 萬7,829 元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宏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