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4號
反訴原告 岡韋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石木水
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
律師
上列
當事人與
反訴被告隆藝清潔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
當得利等事件,
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反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 萬3,2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2 萬7,829 元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張宏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