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1164號
上 訴 人 隆藝清潔用品股份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
當事人與被
上訴人岡韋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
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然未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
經查,依上訴人之
上訴聲明,其就對原審判決本訴
駁回上訴人請求給付新臺幣(下同)398萬1,848元及
反訴命上訴人應給付118萬7,694元皆有不服。準此,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上訴利益為516萬9,542元(本訴部分3,981,848元+反訴部分1,187,694元)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萬8,274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,補正上訴狀,表明:
(一)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。
(二)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