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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22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1220號 原   告 老主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洲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瓊云律師 被   告 蕭永祥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58,313元,及自民國(下同) 110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0%,由原告負擔50%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258,31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事項: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事項: 一、原告方面: 原告係經營檳榔攤連鎖事業,被告於108年間與原告簽立加 盟契約(下稱系爭契約),加盟期間自108年3月1日起至110 年3月1日止,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2項約定:「訂貨及付款 方式:雙方議定供貨方式為每月供貨一次,由乙方(即被告 )向甲方(即原告)訂貨,再於次月5日前以現金支付貨款 ,如未如期支付者,立即停止供貨,並以違約論。」。原告 在被告加盟期間均依照被告要求供給貨物,然被告自108年 12月起至109年4月止,卻未依約支付貨款,原告曾於109年 12月7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,因無人招領而遭退回,被告尚 有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合計208,313元未為給付。又系爭契約 第18條第1項約定:「乙方若違反本契約第1條、第4條第2項 、第9條至第11條、第12條第1、2、3項等各條項中任一規定 者,應支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整,並沒收本票,甲方 並得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。」,原告並得以被告有違 反系爭契約第12條第2項情形,請求被告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30萬元。綜上,原告爰依民法第345、367條及系爭契約第12 條第2項、第18條第1項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8,313元(計 算式:208,313元+300,000元=508,313元)及法定遲延利 息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508,313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;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本院判斷: (一)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間與原告簽立系爭契約,原告在被 告加盟期間均依被告要求供給貨物,然被告積欠如附表所 示之貨款208,313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加盟契約、存證信 函及回執、銷貨單為證(見本院卷第21至65頁),核與其 所述情節相符,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之規定即視同自認,原告之上開主張,自信 為真實。 (二)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,民法 第252條定有明文。復按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,應就債 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,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 衡量之標準;而核減之數額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 、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,以為酌定標準( 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19號判例、49年度第807號判例 可資參照)。又民法第252條並未規定法院僅得依當事人 之聲請酌減違約金,違約金之酌減自不以當事人聲請為限 ,而得由法院依職權為之。經查,系爭契約第18條第1項 固約定:「乙方(指被告)若違反本契約第1條、第4條第 2項、第9條至第11條、第12條第1、2、3項等各條項中任 一規定者,應支付甲方(指原告)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整 ,並沒收本票,甲方並得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。」 (見本院卷第23頁),被告未按期清償,原告所受之損 害為未能即時運用該筆金錢,除此之外,原告並未證明就 該筆金錢有何特別之運用計劃,因被告未按期清償以致 其未能獲得預期之利益,則依通常情形,加給遲延利息已 足填補原告所受之損害,本件被告積欠之貨款僅208,313 元,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已高於積欠貨款金額,違約金之 約定實屬過高。本件雖為懲罰性違約金,債權人無論損害 之有無,皆得請求,然其數額亦應合理當,可任由當 事人為顯不合理之約定,以致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,本院 認本件違約金應核減為5萬元為適當,逾此部分即非合理 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貨款208,313元及懲罰性 違約金5萬元,共計258,313萬元,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 逾此部分之請求,並非正當,應予駁回。 (三)綜上所述,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258,313元,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5月11日【本件起訴狀繕本 係於110年4月30日寄存送達被告(見本院卷第83頁),寄 存日不算入,自110年5月1日計算10日期間,至110年5月 10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效力,應自110年5月11日零時起算 】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應予准許,逾此範 圍之請求,為無理由,則應予駁回。 五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,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、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,爰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,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之被告得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。至駁回部分,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失其附麗 ,併予駁回之。 六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、一部無理由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 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【附表】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銷貨日期 │貨物品項 │ 金 額 │ 證 據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8年12月3日 │檳榔仔 │ 5,10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本院卷第29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108年12月3日 │塑膠杯 │ 90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本院卷第31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108年12月6日 │檳榔仔、檳榔│ 4,73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原料 │ │(本院卷第31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108年12月6日 │白灰、飲料 │ 1,76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本院卷第33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108年12月10日 │檳榔仔、檳榔│ 10,88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原料 │ │(本院卷第33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108年12月13日 │包葉 │ 396元│現金支出傳票(本院卷│ │ │ │ │ │第29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 │108年12月13日 │打火機、檳榔│ 5,44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原料 │ │(本院卷第35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8 │108年12月13日 │白灰 │ 70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本院卷第35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9 │108年12月16日 │檳榔仔 │ 4,38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本院卷第37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0 │108年12月17日 │檳榔原料 │ 1,38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本院卷第37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1 │108年12月20日 │檳榔仔、檳榔│ 12,67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原料 │ │(本院卷第39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2 │108年12月24日 │檳榔仔、檳榔│ 10,847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原料 │ │(本院卷第39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3 │108年12月28日 │白灰 │ 1,05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本院卷第41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4 │108年12月30日 │檳榔仔、檳榔│ 9,96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原料 │ │(本院卷第41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5 │108年12月30日 │檳榔仔 │ 6,40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本院卷第43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6 │108年12月31日 │檳榔原料 │ 2,16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本院卷第43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7 │109年1月2日 │檳榔仔 │ 11,30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本院卷第45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8 │109年1月6日 │檳榔仔、檳榔│ 10,51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原料 │ │(本院卷第45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9 │109年1月7日 │檳榔仔、檳榔│ 2,70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原料 │ │(本院卷第47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0 │109年1月7日 │白灰 │ 1,05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本院卷第47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1 │109年1月8日 │檳榔仔、檳榔│ 3,09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原料 │ │(本院卷第49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2 │109年1月9日 │檳榔仔、檳榔│ 11,41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原料 │ │(本院卷第49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3 │109年1月10日 │大毛巾、檳榔│ 2,80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原料 │ │(本院卷第51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4 │109年1月13日 │檳榔仔、檳榔│ 10,80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原料 │ │(本院卷第51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5 │109年1月14日 │檳榔仔、檳榔│ 3,49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原料 │ │(本院卷第53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6 │109年1月15日 │公版15粒盒、│ 2,97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公版4.5號袋 │ │(本院卷第53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7 │109年1月16日 │檳榔仔 │ 13,15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本院卷第55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8 │109年1月16日 │白灰 │ 1,05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本院卷第55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9 │109年1月17日 │檳榔原料 │ 2,17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本院卷第57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0 │109年1月19日 │檳榔仔 │ 23,60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本院卷第57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1 │109年1月20日 │檳榔原料 │ 2,52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本院卷第59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2 │109年3月20日 │檳榔仔、檳榔│ 6,17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原料 │ │(本院卷第61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3 │109年3月27日 │白灰 │ 70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本院卷第61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4 │109年3月27日 │檳榔仔、檳榔│ 5,42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原料 │ │(本院卷第63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5 │109年3月31日 │檳榔仔、檳榔│ 9,44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原料 │ │(本院卷第63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6 │109年4月7日 │檳榔仔 │ 4,10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本院卷第65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7 │109年4月7日 │檳榔原料 │ 1,120元│Z00000000000號銷貨單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本院卷第65頁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計│ │ 208,313元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