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1280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洪乙彥
被 告 賴純真
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
訴訟代理人 許永田
楊文賓
被 告 紀大吉
陳卓麗姿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楊鈞雄
被 告 賴楊寶枝
曾鴻三
張仲男
林崇億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00樓 之0
楊麗玲
楊惠僅
汪素勤
張賢澤
張銘澤
張耀澤
張建彥
廖林美悧
紀肇其
楊惠玫
王茂全
王秀冷
大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
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00樓 之0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鄭俊杰
被 告 陳麗娟
黃女珍
張茂生
謝秀霞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2樓之6
張元信
張元錦
上列
當事人間
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
主 文
原判決
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
被告林崇德」記載,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「林崇德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林崇億」及「林崇億」,附表:編號3共有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之
應有部分比例「1/36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22/360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確有如
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是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