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
原 告 煬智鋼鐵有限公司
被 告 峻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李健業
朱逸群律師
複 代理人 謝宗斌
主 文
原定於民國(下同)111年4月29日下午4時30分之
宣判期日取消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於111年4月29日宣判,茲因
兩造和解成立,而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奐忱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