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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 系統更新將於9/19-9/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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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3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印章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1314號 原   告 惠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陸豐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被   告 張雅億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  。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足裁判費,此   為起訴必備程式;而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   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  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「一、確認原告與   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不存在。二、   被告應作成原告公司110年3月5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,並於   該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上簽名或蓋章。三、被告應將原告公司   變更登記表上所蓋之『惠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』之公司印章   及負責人『張雅億』印章返還原告。(下略)」,並未表明  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,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   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提   出相關證明資料及計算式,且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該訴   訟標的價額自行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即駁   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倘若原告未依上開說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相關證   明資料,則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客觀現值無從估算而為不能   核定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新臺幣(下同)   165萬元核定之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  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   ,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3,000元,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   費14,335元,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,逾期  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嘉裕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