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1365號
原 告 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23日送達原告指定之
送達代收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而原告逾期
迄未繳納裁判費,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
可憑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