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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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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3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貨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1373號
原      告  遠鋒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鍾秉宏 
訴訟代理人  林琦勝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育沅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盧彥瑀 
訴訟代理人  洪家駿律師
複  代理人  許立功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楊承頤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再開準備程序
    理  由
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茲因被告與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南方租賃有限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為何,尚有疑義,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,命再開辯論,並再開準備程序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21  日
      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審判長法  官  呂麗玉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法  官  江奇峰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法  官  鄭百易 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振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