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1401號
上 訴 人 佛仕特娛樂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陳曉萱、吳淑芬間110年度訴字第1401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並未表明
上訴聲明,是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,
爰依上訴人原起
訴之聲明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8,230元。因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