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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66號 原   告 黃順興 被   告 新統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宜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新統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經被告新統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 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 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4月26日送達原告, 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。 三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、本院 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,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