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151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被告即
反訴原告瑞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違約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1年9月2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之本、反訴部分提起
本件上訴,就本訴部分,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74萬8540元;反訴部分,上訴利益為19萬618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、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,本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487元,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,共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萬0637元(計算式:27487+3150=30637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